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2008年1月10日中仓协字[2008]3号发布)
(2008年6月10日中仓评定字[2008]4号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国家标准《通用仓库等级》(gb/t21072)(以下简称《通用仓库等级》国标),促进我国仓储设施的现代化,推动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按照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定办法》)。
第二条 根据《通用仓库等级》国标规定,按设施条件、员工素质、服务功能、管理水平的不同,通用仓库分为一至五星共五个等级,五星级为最高级。
第三条 通用仓库等级,以相对独立运营的库区为单位进行评定,同一企业的不同库区分别评定等级。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连续运营2年以上且正在运营的仓储、物流企业(单位)及其库区(含具有营业资质的生产、流通企业库区),均可自愿申请通用仓库等级的评定。
第二章评定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为“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由中国仓储协会和全国相关行业组织的领导与相关专家组成,其职责是:
一、审定《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法》;
二、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指导、检查“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四、协调解决通用仓库等级评定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具体实施机构为“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办公室”(简称“全国评定办”),设在中国仓储协会秘书处,其职责是:
一、在评定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日常组织工作;
二、制定《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实施细则》,并报评定委备案;
三、选择、确定地区性评定机构,并报评定委备案;
四、指导、检查地区性评定机构的工作;
五、评审员的培训、考核;
六、负责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受理初审、审定及抽检;
七、办理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网上公示、等级标牌的统一制作与发放;
八、处理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投诉。
第六条 根据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需要,在各直辖市和各省(自治区)省会城市设立相应的地区性评定机构(署名为:xx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公室)。具备下列条件的组织,可申请设立地区性评定机构:
一、经民政部门正式注册的省市仓储(物流)行业协会;
二、在本地区仓储(物流)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具备承担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人员。
具备以上条件的组织,可向全国评定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本社团情况简介、地区性评定机构的组成人员、评审人员名单等;
第七条 地区性评定机构的职责:
一、按本办法的规定,在评定委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全国评定办的具体授权,开展相应地区的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
二、制订本地区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方案,报全国评定办备案;
三、评审人员的选择、管理;
四、开展《通用仓库等级》国标的宣贯,组织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申报、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全国评定办审定;
五、协调解决本地区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中的问题。
第八条 各评定机构在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中,需遵守以下规范:
1、按照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开展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并接受参评企业及社会的监督;
2、严格遵守《通用仓库等级》国标和本办法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对参评企业进行评审;
3、维护参评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参评企业确认的商业秘密,未经参评企业的允许,不得擅自发布;
4、严格收费管理,在开展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中,不得收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5、严格自律,在开展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中,不以任何形式对参评企业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
6、维护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信誉,不借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名义,开展其他与之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地区性评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全国评定办报经评定委同意后撤销其评定资格:
一、不执行《通用仓库等级》国标、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不接受全国评定办的工作指导与检查;
二、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不能正常进行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
三、擅自收取费用或在通用仓库等级评定过程中,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
四、未经全国评定办或参评企业允许,出卖或泄露参评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或相关信息。
第三章通用仓库等级的申报与评定
第十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分工:
全国性国标宣贯,由全国评定办负责;
地区性国标宣贯及参评企业申报,由地区性评定机构负责组织;
申报材料的初审与受理,由全国评定办负责;
现场评审及评审报告审核,由地区性评定机构负责;
评审报告的审定与抽检,由全国评定办负责,并报全国评定委备案。
第十一条 参加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企业,按如下程序申报:
(一)对照《通用仓库等级》国标中的具体指标进行自评,根据自评结果申报相应等级。
(二)从中国仓储协会网站上下载并填写《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库区分布清单、参评库区的简介及平面图;
3、仓库房产证(复印件)及装卸、搬运设施清单;
4、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简介;
5、参评库区管理层名单(包含所任职务及学历);
6、参评库区一线操作人员执证情况表;
7、参评库区管理制度清单
8、通过iso9000质量认证的企业,需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以参评库区为单位一式两份,报地区性评定机构,由地区性评定机构转报全国评定办一份;企业所在地尚无评定机构的,报送全国评定办。
第十二条 初审与受理
全国评定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报企业及企业所在地评定机构。对不受理的,应向申报企业说明不受理的原因。
第十三条 现场评审
地区性评定机构根据全国评定办通知,组织对参评库区的现场评审工作,评审组由三名评审员组成(其中:一至三星级仓库的评审组组长由地区性评定机构指定,四星级以上仓库的评审组组长由全国评定办指派),现场评审的程序如下:
1、听取企业情况介绍;
2、进行资料、现场评审、填写评审表;
3、评审人员讨论、编写评审报告;
4、向申报企业通报评审意见;
5、听取申报企业的说明和质疑;
6、评审人员、参评库区负责人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第十四条 地区性评定机构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全国评定办审定,审定结果统一在中国仓储协会官方网站上进行1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没有疑义的,评审结果生效,由全国评定办定期统一公布、并发放统一制作的通用仓库等级标牌。
第十六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结果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半年内由评定办统一组织复核,复核以现场评审为主,按本办法第十一至十三条办理。
第十七条 仓库等级评定后,因设施改造,其仓库设施条件有重大改善的,参评企业可以提出晋级申请,晋级评定按前述程序办理。
第四章监 督
第十八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严格执行《通用仓库等级》国标,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接受参评企业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评定委在中国仓储协会网站设立通用仓库等级评定专栏,公布有关评定办法、授权地区性评定机构、评定结果;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受参评企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投诉、咨询及质疑。
第二十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审人员,如与参评库区及企业有组织、经济关系时,须声明并主动回避。
第二十一条 全国及地区性评定机构对参评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参评企业同意,不得公开参评企业认定的企业秘密。
第五章费 用
第二十二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工作成本收取必要的申报费与评审公告费。
申报费主要用于支付处理企业申报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电话、传真、资料、档案保管等支出。
评审公告费主要用于现场评审、审核报告、公告工作过程中的评审费、评定(审核)办公费、媒体公告费、证书牌匾工本费、现场评审的差旅住宿费等。
第二十三条 申报费的标准与缴纳
申报费按库区缴纳,每个库区300元;同一企业在同一城市的多个库区同时申报的也只收300元;申报费在提报申报材料时向全国评定办缴纳。
第二十四条 评审公告费的标准与缴纳
评审公告费按库区缴纳,1-2星级仓库,每个库区3000元;3星级及以上仓库,每个库区6000元;
同一企业在同一城市的多个库区同时申报,评审公告费每个库区按标准的80%缴纳;
评审公告费由申报企业接到受理通知后向全国评定办缴纳。
第二十五条 复核和晋级费用
复核免收申报费;评审公告费按标准的60%缴纳。
晋级免收申报费;评审公告费按新申报星级仓库标准的80%缴纳。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委员会和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公室分别以中国仓储协会和中国仓储协会秘书处名义对外行文,其文号分别为“中仓评定[2***]**号”和“中仓秘评定办[2***]**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全国评定委。全国评定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全国通用仓库评定委员会2007年12月审定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