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0日中仓协字[2008]3号发布)
(2008年6月10日中仓评鉴字[2008]2号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标准《仓储服务质量要求》(gb/t27071)(以下简称《仓储服务质量要求》国标),提高仓储服务企业的服务水平,促进现代仓储业的健康发展,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全国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依据《仓储服务质量要求》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各项服务质量要求,将其细化、量化,作为评鉴的具体内容,对达到要求的企业授予“全国仓储服务质量达标企业”称号。
第三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共仓储服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仓储企业、储运企业、有仓储服务功能的物流企业等),连续运营3年以上,不分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可自愿申报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
1、集团公司有多级独立法人企业的,以最基层的独立法人企业为申评企业,不对集团公司进行评鉴。
2、不具备独立法人资质的分公司或库、点不能申报评鉴,由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总公司做为申评企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为“全国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委员会”(简称“评鉴委”),由中国仓储协会与其它相关行业组织的领导与相关专家组成,其职责是:
1、审定《全国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办法》;
2、全国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工作的组织领导;
3、指导、检查“全国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4、协调解决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的具体实施机构为“全国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工作办公室”(简称“全国评鉴办”),设在中国仓储协会秘书处,其职责是:
1、在评鉴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国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的日常组织工作;
2、选择、授权有条件的地方相关行业组织办理相关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与检查;
3、评审员的培训、考核
4、负责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的受理初审、审定及抽检;
5、办理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的网上公示及其标牌的统一制作与发放;
6、处理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工作中的投诉。
第六条 根据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工作的需要,全国评鉴办在各直辖市和各省(自治区)省会城市选择具有一定影响力、机构健全的相关行业组织,作为地区性评鉴机构(授权单位名单在中国仓储协会官方网站上公布),授权其负责组织当地仓储企业服务质量达标评鉴的相关工作,其职责是:
1、按本办法的规定,在评鉴委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全国评鉴办的具体授权,开展本地区的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工作;
2、制定本地区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工作方案,报全国评鉴办备案;
3、开展《仓储服务质量要求》国标的宣贯,组织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的申报、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全国评鉴办审核;
4、协调解决本地区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过程中的问题。
第三章 评鉴标准、程序与方式
第七条 根据《仓储服务质量要求》国标所规定,全国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内容分为基本条件、评分项目、客户评价、质量指标。
基本条件指申报评鉴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的基本要求,否则不能申报评鉴;
评分项目指根据《仓储服务质量要求》国标规定的仓储服务基本质量要求进行评分,依据最终得分对企业的仓储服务质量评鉴;
客户评价指对企业服务的客户反馈意见进行汇总,与评分项目一并作为考评的依据;
质量指标指必须达到《仓储服务质量要求》国标规定的评价指标。
第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各项基本条件的企业可申报评鉴:
(一)遵守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无违法经营活动。
(二)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
(三)认真遵守《消防法》等安全生产法规,近五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四)库房总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
第九条 评分项目包括:服务准则;运作准备与运输工具检查;装卸、搬运、堆码;交接;单据填写与管理;物品在库管理;计量管理;作业环境等八部分,合计总分为150分,具体细目与评分标准见《全国仓储服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
第十条 客户评价分为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
定性评价包括:服务态度;库容库貌;及时出入库;文明装卸、搬运;按要求堆码;物品保管质量;加工、更换包装服务;问题处理;合同执行;保守秘密等十项,合计总分为50分。
定量评价由客户直接对质量指标情况进行反馈。
第十一条 质量指标:出库差错率、责任货损率、账货相符率、订单按时完成率、单据与信息传递准确率、数据与信息传输准时率、有效投诉率,共七项。
第十二条 经评鉴,符合以下全部条件者可被评为服务质量达标企业:
1、基本条件全部合格;
2、评分项目与客户评价合计得分不低于160分;
3、质量指标达到《仓储服务质量要求》国标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申报评鉴的企业首先对照《仓储服务质量要求》国标与本办法中具体评鉴内容进行自查,符合申评基本条件的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1、如实填写《仓储服务质量评鉴申报表(含附件一、二、三)》(可从中国仓储协会网站上下载);
在全国或某一区域有多个分公司或操作点的总公司,在申报材料中要附上所有分公司或操作点的情况(每个分公司或操作点可按“评鉴申报表”的要求,将能够填写的栏目如实填写,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iso9000认证及其他经营全讯备用网的荣誉证书复印件。
《评鉴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报地区性评鉴机构,并由其转报全国评鉴办一份。
第十四条 全国评鉴办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初审时,对材料不全的,通知申报企业补报材料;对不符合评鉴基本条件的,向企业说明原因,退回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全国评鉴办对申报企业材料初审后,根据申报企业提交的主要客户联系表,向占该企业仓储收入不少于70%的客户发函,征求对该企业服务质量的意见,并对反馈的不同意见进行核实后,通知申报企业及地区性评鉴机构进行现场评鉴。
第十六条 地区性评鉴机构根据全国评鉴办通知,组织对申报企业的现场评鉴,评鉴组由三名评审员组成(评鉴组组长由地区性评鉴机构人员担任):
1、听取企业情况介绍。
2、评审员对主要运作现场及相关资料进行检查,根据客户反馈意见、仓库出租率、合同续签情况、客户平均在库期、业务结算单及实际检查情况分别填写评鉴表。
在对总公司进行现场评鉴时,可对所属各分公司或操作点进行抽查(抽查的点由“全国评鉴办”确定),抽查的点在评鉴机构以外地区的,评鉴组除可自行赴抽查点现场审核外,也可委托当地的评鉴机构进行现场审核,由当地评鉴组填写这个点的评鉴报告,当地评鉴机构签署意见后寄送委托的评鉴机构。
3、评鉴组对现场审核情况进行汇总,编写评鉴报告,提出初步评鉴意见。
4、向被评鉴企业通报初步评鉴意见,听取申报企业的说明和质疑。
第十七条 对经现场评鉴,达不到《仓储服务质量要求》国标规定的,应向申报企业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意见。申报企业如对初步评鉴意见有较大疑义,除可向评鉴组提出质疑外,还可向经授权的行业组织或全国评鉴办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地区性评鉴机构对评鉴报告及资料进行审核后,一并将《评鉴表》、《评鉴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全国评鉴办审核。
第十九条 全国评鉴办的审定结果,在中国仓储协会官方网站上公示15个工作日,并对公示中的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处理。
全国评鉴办对评鉴报告进行审定时,可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检;对审定中发现的疑点,可直接派员进行再审。
抽检或再审的结果与原评鉴结果不一致的,以抽检或再审的结果为准、并公示。
第二十条 公示期无疑义,全国评鉴办作出正式评鉴结论,报全国评鉴委备案,授予“全国仓储服务质量达标企业”荣誉称号,定期在中国仓储协会官方网站上公布,并在每年召开的中国仓储业大会上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二十一条 服务质量达标评鉴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须申请复核,复核按上述程序办理。复核不合格的或未申请复核的,在中国仓储协会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取得服务质量达标荣誉称号的企业要严格自律,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水平,如发现有不够标准或反映强烈者,经核实,由全国评鉴办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警告、限期整改等措施,直至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标牌与证书,并在中国仓储协会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三条 全国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工作严格执行《仓储服务质量要求》国家标准,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接受参评企业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全国评鉴委在中国仓储协会网站设立全国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专栏,对有关评鉴管理办法、授权行业组织、评鉴初步意见、评鉴与复审结果进行公示;并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受参评企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投诉、咨询及质疑。
第二十五条 服务质量达标评鉴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参加现场评鉴的人员,如与被评鉴企业有组织、经济关系时,须声明并主动回避。
第五章 费 用
第二十六条 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按照工作成本收取必要的申报费与评鉴费。
申报费主要用于支付处理企业申报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电话、传真、邮寄、资料、档案保管等支出。
评鉴费主要用于现场评鉴、公告工作过程中的评鉴费、审核办公费、媒体公告费、证书牌匾工本费、现场评鉴的差旅住宿费等。
第二十七条 申报费600元,在企业报送申请评鉴材料时向全国评鉴办缴纳。
第二十八条 评鉴费5000元,由企业收到现场评鉴通知后,向全国评鉴办缴纳。
赴外地进行现场审核的差旅食宿费等由被评企业另行负担,实报实销;委托外地机构进行现场审核的,其费用每个点为1000元,由被评企业另行负担,由委托机构代收后转付被委托机构。
第二十九条 凡首次申报评鉴而不合格的企业,其所交的申报费与评鉴费不再退还;再次申报评鉴(含首次申评不合格,企业申报再审及荣誉称号有效期期满,企业申请复核)的申报费减半,评鉴费仍按上述标准与程序缴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全国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委员会和全国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工作办公室分别以中国仓储协会和中国仓储协会秘书处名义对外行文,其文号分别为“中仓评鉴[2***]**号”和“中仓秘评鉴[2***]**号”。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全国评鉴委。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全国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委员会2007年12月审定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试行。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